GEOLOG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PEI
Research society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第四紀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推展第四紀各項相關研究。
(二)介紹第四紀研究新知或舉辦有關第四紀之研習活動。
(三)聯繫國內外各有關機構及學校、促進發展第四紀研究。
(四)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第四紀研究,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十至二十二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並由委員選出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副召集人:張詠斌
委員:
方建能、王士偉、任昊佳、呂欣怡、宋聖榮、李元希、李建成、李紅春、林俊全、
林淑芬、林殿順、施路易、游能悌、賀詩琳、楊小青、謝孟龍、顏君毅、羅 立(台大)
執行秘書:汪良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