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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會

Research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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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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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為便利本會會務與地質教育之推展及提升地質學研究水準,本會設置13個委員會及10個研究會,各委員會與研究會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商討各項議題及研究活動,報請理、監事會核定後執行。


研究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2日第八十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3月28日第八十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1月07日第八十五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會章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為推展地質學及相關科學之研究,促進學術和知識交流,得設置各研究會(如附件)。

 

第三條 研究會由會員自行組織。經會員三人以上發起,二十人以上連署,向理事會申請核准後即可成立。

 

第四條 研究會須公開招募會員,可自行辦理,亦可委請本會秘書處協助。

 

第五條 研究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會員互選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任期相同。

 

第六條 研究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召集人得聘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並提報理事會聘任之。

 

第七條 配合本會理監事選舉,各研究會每兩年改選乙次。選舉須於本會會員大會前後一個月內舉行,並將選舉結果提報理事會備查。

 

第八條 研究會獨立運作,可自行對外行文,惟須遵行本會之各項規定。

 

第九條 各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條 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研究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實施。

 

第十二條 研究會召集人必要時得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會會章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研究會組織職責

研究會名稱 職責
教育暨推廣研究會 1. 硏擬地質教育相關之政策與建議。
2. 介紹地質知識並舉辦相關教育研習活動。
3. 聯繫各級教育機構共同推展地質教育。
4. 聯繫公民營團體合作推廣地質知識。
5.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地形學研究會 1. 有關地形學研究之推動事項。

2. 研辦地形學研習活動介紹並推廣地質新知或舉辦有關地質教育研習活動。

3. 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地形學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4.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地層古生物研究會

1. 有關地層學及古生物學研究之推動事項。

2. 介紹並推廣地層學及古生物學新知或舉辦有關研習活動。

3. 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學術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4.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工程地質研究會

1. 促進工程地質學術研究。

2. 促進工程地質事業研究。

3. 促進國內外工程地質學術及實務交流。

4. 介紹工程地質研究新知或出版工程地質刊物。

5. 舉辦有關工程地質研習活動。
6.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四紀研究會

1. 推展第四紀各項相關研究。

2. 介紹第四紀研究新知或舉辦有關第四紀之研習活動。

3. 聯繫國內外各有關機構及學校、促進發展第四紀研究。

4.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構造地質研究會

1. 有關構造地質學研究之推動事項。

2. 介紹並推廣構造地質新知或舉辦有關研習活動。

3. 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學術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4.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高壓科學研究會

1. 推動有關高壓科學研究之事項。

2. 舉辦高壓科學研究研討會。

3. 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相關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4. 介紹高壓研究新知或出版高壓研究刊物。

5.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地質環境與健康研究會

1. 有關地質環境與健康研究之推動事項。

2. 介紹並推廣地質環境與健康研究新知或舉辦有關研習活動。

3. 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學術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4.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地質資源研究會

1. 有關地質資源研究之推動事項。

2. 研辦地質資源研習活動介紹或舉辦有關地質資源研習活動。

3. 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地質資源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4.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地質保育研究會

1. 推動有關地質保育及地質遺跡研究之事項。

2. 辦理地質保育研習活動並推廣地質遺跡與地質旅遊。

3. 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學術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4. 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