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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推廣研究會

教育暨推廣研究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 80年09月14日第70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第81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82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6月21日第84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84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教育暨推廣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研究會原名【地質教育研究會】,第八十四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更名)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硏擬地質教育相關之政策與建議。
(二)介紹地質知識並舉辦相關教育研習活動。
(三)聯繫各級教育機構共同推展地質教育。
(四)聯繫公民營團體合作推廣地質知識。
(五)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地質教育,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並由委員選出一人為召集人,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提報中)

召集人

黃克峻

副召集人:
潘昌志

委員:
邱瑞焜、李佩倫、袁彼得、黃少薇、黃家俊、劉佳玫

歷屆教育暨推廣研究會(地質教育研究會)

80-86屆
70-79屆

研究會前身地質教育研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