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LOG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PEI
Research society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教育暨推廣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研究會原名【地質教育研究會】,第八十四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更名)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硏擬地質教育相關之政策與建議。
(二)介紹地質知識並舉辦相關教育研習活動。
(三)聯繫各級教育機構共同推展地質教育。
(四)聯繫公民營團體合作推廣地質知識。
(五)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地質教育,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並由委員選出一人為召集人,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