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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學研究會

地形學研究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 80年12月07日第70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82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84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立地形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地形學研究之推動事項。
(二)研辦地形學研習活動介紹並推廣地質新知或舉辦有關地質教育研習活動。
(三)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地形學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四)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及會友熱心地形學研究,並提出申請登記者皆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

 

第五條 本研究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七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研究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視實際需要得由召集人分北中南三區召開會議。必要時召開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九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

 

第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三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陳毅青

副召集人:楊啟見

委員:
任家弘、何立德、徐澔德、莊昀叡、郭昱廷、陳嘉俞、鍾令和

執行秘書:陳宣安

歷屆地形學研究會

81-86屆
70-80屆

研究會前身地形學研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