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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質研究會

工程地質研究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 81年01月11日第70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第81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82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84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工程地質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工程地質學術研究。
(二)促進工程地質事業研究。
(三)促進國內外工程地質學術及實務交流。
(四)介紹工程地質研究新知或出版工程地質刊物。
(五)舉辦有關工程地質研習活動。
(六)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工程地質,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召集人一人由本研究會委員互選之,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研究會置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董家鈞

副召集人:林錫宏
委員:
王泰典、王豐仁、李錫堤、林銘郎、翁孟嘉、費立沅
執行秘書:楊哲銘

歷屆工程地質研究會

81-86屆
70-80屆

研究會前身工程地質研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