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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源研究會

地質資源研究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1年01月03日第八十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立地質資源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地質資源研究之推動事項。
(二)研辦地質資源研習活動介紹或舉辦有關地質資源研習活動。
(三)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地質資源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四)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及會友熱心地質資源研究,並提出申請登記者皆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

 

第五條 本研究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七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八條 本研究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九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

 

第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三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楊耿明

副召集人:楊志成

執行秘書:曾彥祺

委員:
吳榮章、林殿順、魏聲焜、宋時驊、顏一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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