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LOG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PEI
Research society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地質保育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有關地質保育及地質遺跡研究之事項。
(二)辦理地質保育研習活動並推廣地質遺跡與地質旅遊。
(三)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學術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四)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地質保育,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並由委員選出一人為召集人,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
第五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