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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保育研究會

地質保育研究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1年04月25日第八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地質保育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有關地質保育及地質遺跡研究之事項。
(二)辦理地質保育研習活動並推廣地質遺跡與地質旅遊。
(三)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各學術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四)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地質保育,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並由委員選出一人為召集人,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

 

第五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紀權窅

委員:
李柏村、陳君榮、黃克峻、黃家俊、楊子睿、鍾令和

 

歷屆地質保育研究會

86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