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LOG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PEI
Research society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研究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地質環境與健康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地質環境與健康研究之推動事項。
(二)介紹並推廣地質環境與健康研究新知或舉辦有關研習活動。
(三)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相關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四)辦理本會理事會決議之委辦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地質環境與健康研究,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並由委員選出一人為召集人,其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兩次。
第五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為自籌。如有活動計畫,可依研究會補助辦法提案向本會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