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編輯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3月28日第八十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8日第八十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地質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地質」出版政策之研訂與建議事項。
(二)有關「地質」稿件之邀稿、審查與編輯事項。
(三)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提名本會會員一人,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本會會員自薦或團體會員推薦,經召集人遴選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委員宜多邀聘45歲以下之會員加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義務職。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季刊之編輯群,由召集人擔任主編。召集人得邀聘委員擔任執行編輯,並設置助理編輯及編輯助理若干人,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統籌支應,必要時得以專案向本會理事會申請之。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