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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廣國際及兩岸之地質學術交流活動。
(二)提供國際及兩岸交流合作事務之諮詢。
(三)協辦本會與國外地質學會及機構之合作業務。
(四)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本會會員一人,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本會會員自薦或團體會員推薦,經召集人遴選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委員宜多邀聘45歲以下之會員加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義務職,任期與召集人相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九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必要時得以專案向理事會申請之。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王 昱

委員:(待召集人提名)
82-86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