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LOG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PEI

委員會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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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為便利本會會務與地質教育之推展及提升地質學研究水準,本會設置13個委員會及10個研究會,各委員會與研究會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商討各項議題及研究活動,報請理、監事會核定後執行。


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第八十二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2日第八十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3月28日第八十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會章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理事會為推展會務,得設置各專職委員會(如附件),並視工作需求予以調整。

 

第三條 各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條 各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本會會員自薦或團體會員推薦,經召集人遴選後,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任期與召集人相同,各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為擴大會員參與,傳承工作經驗,提升活動能量,各委員會宜多邀聘45歲以下之會員加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會章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七條 各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支應。若申請經費非常年預算項目,需先提報本會理事會申請預算編列。

 

第八條 各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九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條 各委員會召集人須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會會章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專職委員會組織職責

委員會名稱 職責
司選委員會 負責辦理本會理監事選舉並督導研究會之選務。
會刊編輯委員會 負責匯集及介紹地球科學研究成果,出版會刊「西太平洋地質科學」(Western Pacific Earth Sciences)。
學術委員會 1. 舉辦地球科學議題之演講或科普巡迴演講。
2. 督導本會之年會暨學術研討會。
3. 督導本會之各研究會舉辦各項研討會等。
會員委員會

1. 確認及更新本會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的相關資料。

2. 代收本會舉辦地質相關活動之費用。
3. 提供地球科學相關單位之徵才訊息。
4. 提供國內外地球科學相關活動之訊息。
獎章委員會 1. 審核本會丁文江學術成就獎與地質貢獻獎。

2. 審核本會各類論文獎:馬廷英青年論文獎與王漢倬論文獎。

3. 審核本會補助學生會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經費。

4. 審理本會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學位論文獎。
財務委員會 1. 編列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及財產。
2. 管理本會補助各委員會及研究會經費之核銷。
3. 協助本會承攬研究計畫之業務與經費核銷。
4. 管理本會其它財務相關事宜。
科技服務委員會 1. 地質科技之研究與發展。
2. 地質科技之訓練與推廣。
3. 地質相關問題之調查、鑑定、解說與評估。
4. 其他科技服務事項。
地質編輯委員會 1. 有關「地質」出版政策之研訂與建議事項。
2. 有關「地質」稿件之邀稿、審查與編輯事項。
3.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法制委員會

1. 有關地質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溫泉法以及其他與地質相關法規施行之建議和推動事項。

2. 介紹並推廣地質業務有關法規或舉辦有關硏習活動。

3. 提供本會地質相關法規之諮詢。

4. 協助和促進本會與國內外地質業務有關法規之主管機關相互交流。

5.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管理委員會 管理阮維周教授遺贈之財產(「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協助地球科學事業之發展。
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 1. 推廣國際及兩岸之地質學術交流活動。
2. 提供國際及兩岸交流合作事務之諮詢。
3. 協辦本會與國外地質學會及機構之合作業務。
4.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資訊委員會 1. 管理、審核並更新本會網頁。
2. 彙整、審核本會資訊並建立資料庫。
3. 提供本會與國內外地質資訊系統之連結。
4.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地層委員會 1. 制定地層命名原則,作為我國地層單位命名及對比之依據。

2. 提供我國地層的定義、命名、標準地點及對比等相關疑義之諮詢。

3. 促進和協調地層學領域的科學工作。
4. 橋接國內與國際地層學領域之觀點與發展。
5.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