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LOG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PEI
Committee
為便利本會會務與地質教育之推展及提升地質學研究水準,本會設置13個委員會及10個研究會,各委員會與研究會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商討各項議題及研究活動,報請理、監事會核定後執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會章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理事會為推展會務,得設置各專職委員會(如附件),並視工作需求予以調整。
第三條 各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條 各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本會會員自薦或團體會員推薦,經召集人遴選後,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任期與召集人相同,各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為擴大會員參與,傳承工作經驗,提升活動能量,各委員會宜多邀聘45歲以下之會員加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會章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七條 各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支應。若申請經費非常年預算項目,需先提報本會理事會申請預算編列。
第八條 各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九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條 各委員會召集人須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會會章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委員會名稱 | 職責 |
司選委員會 | 負責辦理本會理監事選舉並督導研究會之選務。 |
會刊編輯委員會 | 負責匯集及介紹地球科學研究成果,出版會刊「西太平洋地質科學」(Western Pacific Earth Sciences)。 |
學術委員會 | 1. 舉辦地球科學議題之演講或科普巡迴演講。 2. 督導本會之年會暨學術研討會。 3. 督導本會之各研究會舉辦各項研討會等。 |
會員委員會 |
1. 確認及更新本會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的相關資料。 2. 代收本會舉辦地質相關活動之費用。3. 提供地球科學相關單位之徵才訊息。 4. 提供國內外地球科學相關活動之訊息。 |
獎章委員會 | 1. 審核本會丁文江學術成就獎與地質貢獻獎。
2. 審核本會各類論文獎:馬廷英青年論文獎與王漢倬論文獎。 3. 審核本會補助學生會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經費。 4. 審理本會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學位論文獎。 |
財務委員會 | 1. 編列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及財產。 2. 管理本會補助各委員會及研究會經費之核銷。 3. 協助本會承攬研究計畫之業務與經費核銷。 4. 管理本會其它財務相關事宜。 |
科技服務委員會 | 1. 地質科技之研究與發展。 2. 地質科技之訓練與推廣。 3. 地質相關問題之調查、鑑定、解說與評估。 4. 其他科技服務事項。 |
地質編輯委員會 | 1. 有關「地質」出版政策之研訂與建議事項。 2. 有關「地質」稿件之邀稿、審查與編輯事項。 3.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
法制委員會 |
1. 有關地質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溫泉法以及其他與地質相關法規施行之建議和推動事項。 2. 介紹並推廣地質業務有關法規或舉辦有關硏習活動。 3. 提供本會地質相關法規之諮詢。 4. 協助和促進本會與國內外地質業務有關法規之主管機關相互交流。 5.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
「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管理委員會 | 管理阮維周教授遺贈之財產(「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協助地球科學事業之發展。 |
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 | 1. 推廣國際及兩岸之地質學術交流活動。 2. 提供國際及兩岸交流合作事務之諮詢。 3. 協辦本會與國外地質學會及機構之合作業務。 4.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
資訊委員會 | 1. 管理、審核並更新本會網頁。 2. 彙整、審核本會資訊並建立資料庫。 3. 提供本會與國內外地質資訊系統之連結。 4.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
地層委員會 | 1. 制定地層命名原則,作為我國地層單位命名及對比之依據。
2. 提供我國地層的定義、命名、標準地點及對比等相關疑義之諮詢。 3. 促進和協調地層學領域的科學工作。4. 橋接國內與國際地層學領域之觀點與發展。 5. 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