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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層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1年04月25日第八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地層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制定地層命名原則,作為我國地層單位命名及對比之依據。
(二)提供我國地層的定義、命名、標準地點及對比等相關疑義之諮詢。
(三)促進和協調地層學領域的科學工作。
(四)橋接國內與國際地層學領域之觀點與發展。
(五)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共同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本會會員一人,共同召集人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提名本會會員一人,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及執行秘書一人,委員由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遴選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執行秘書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指派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本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義務職,任期與召集人相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視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共同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九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統籌支應,必要時得以專案向理事會申請之。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陳文山

共同召集人:(待地質調查與礦業管理中心提名)
委員:(待召集人與共同召集人提名)
86-86屆
籌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