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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層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11年04月25日第八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8日第八十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地層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制定地層命名原則,作為我國地層單位命名及對比之依據。
(二)提供我國地層的定義、命名、標準地點及對比等相關疑義之諮詢。
(三)促進和協調地層學領域的科學工作。
(四)橋接國內與國際地層學領域之觀點與發展。
(五)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共同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本會會員一人,共同召集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提名本會會員一人,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及執行秘書一人,委員由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遴選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執行秘書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指派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本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義務職,任期與召集人相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視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共同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九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統籌支應,必要時得以專案向理事會申請之。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陳文山

共同召集人:(待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提名)
委員:(待召集人與共同召集人提名)
86-86屆
籌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