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選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30日第八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會章第十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司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負責辦理本會理監事選舉並督導研究會之選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擔任,其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及委員三人,由召集人提名一位理事擔任副召集人、兩位理事及一位監事擔任委員,經理監事聯席會同意後聘任之。本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義務職,任期與召集人相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視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討論。
第九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必要時得以專案向理事會申請之。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