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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2年09月18日第八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8日第八十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5日第八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及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訂定「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二條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理事長兼任,其任期與本會當屆理事同。

 

第三條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五至七人,本會財務理事為當然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同。其他委員由本會會員自薦或團體會員推薦,經召集人遴選提報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委員宜多邀聘45歲以下之會員加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義務職。

 

第四條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查。

 

第五條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條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七條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屆召集人

召集人

劉雅瑄

委員:
(待徵詢)
執行秘書:(待徵詢)
81-86屆